(三)对保留的煤(焦)炭发运站点,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年内完成10个煤(焦)炭发运站点综合整治任务:
1、站台储煤(焦)场设置高于储煤(焦)最大高度30%的挡风抑尘墙。地处环境敏感区的煤(焦)炭发运站对站台采取筒仓或全封闭措施;
2、站台内规范设置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并配备车辆清洗和洒水设备;
3、实施站台硬化和运输通道清洁工程,确保车辆在站台通行不起尘;
4、完善站台内废水处理回用和排水系统,雨水排流系统畅通,建设循环水沉淀池,对煤(焦)水进行沉淀处理;
5、对煤(焦)炭装卸过程中扬尘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完成站内环境绿化任务。
(四)保留的煤(焦)炭发运站点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密闭要求,减少煤(焦)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各煤(焦)炭发运站实行环境保护站长负责制,建立煤(焦)炭装载、运输和储存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实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成立太原市煤(焦)炭发运站环境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乔亮生 (副市长)
副组长:冀克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郭跃忠 (市经委副主任)
王有惠 (太原铁路局副处长)
刘宗义 (太原铁路局科长)
邢小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队长)
崔大华 (市执法局副局长)
李忱毅 (市规划局副局长)
冯鲁宁 (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
郭平和 (市市政局副局长)
郑 锐 (市煤炭运销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全市煤(焦)发运站综合整治工作要统一规划,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各煤(焦)发运站整治工作须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环保局、经委、铁路等部门联合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执法,分工负责
市环保局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太原铁路局对市区煤(焦)炭发运站的分布、整治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依法下达限期停运和治理任务。
市经委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做好煤(焦)炭发运许可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吊销取缔无发运资格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发运站点的许可证。
市公安局要组织做好煤(焦)炭运输车辆交通疏导,按照规定的煤(焦)运输线路,下发限制运煤(焦)车辆通行通告,并组织交警严格制止煤(焦)车辆无序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