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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06〕23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酒钢集团:
  自200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以来,经过多次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下滑、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合理控制新增产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9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要督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公告,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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