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便民浴池对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拖鞋、杯具等),必须制定严格的消毒程序,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设立专用的消毒间,并应由专人负责,必须遵循“一客一换一消毒”的原则,毛巾、浴巾、浴服必须采用“双消法”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便民浴池配备的更衣柜等设施应当定期消毒,更衣室(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如提供搓澡床,在作业时应铺放一次性塑料膜,且塑料膜要有一定厚度和隔水性。
第十四条 便民浴池用于修脚服务的工具,使用前后均需经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进行浸泡消毒;对修脚过程中造成的创伤,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避免引起局部皮肤感染。
第十五条 便民浴池池水水质的感官性状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浴池应具备水循环过滤系统,并应添加消毒剂;不得使用无循环过滤设备的水池,取缔奶浴、药浴等容易导致细菌孳生、不易循环过滤的洗浴方式;女部不得设池浴;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第十六条 便民浴池的更衣室、洗浴区、休息厅、厕所应有保温和机械通风装置;无中央空调的洗浴场所,应当加强通风换气,新风量不应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
第十七条 便民浴池应当设置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便民浴池的浴室及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第十九条 便民浴池要有区县节水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第二十条 便民浴池洗浴用水应安装独立的水计量设施,不得与洗浴之外的其他性质用水混合计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便民浴池应将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水计量设施登记造册,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