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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遇有正当理由,区县商务局可会同区县发展改革、水务部门,提出对本区域便民浴池进行调整的意见,经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新调整的便民浴池不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十三条 便民浴池应保证正常经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停业、歇业。
擅自停业、歇业者,不再享受便民浴池资格和居民用水价格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便民浴池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违反本规范,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商务部门;问题严重的,取消便民浴池资格,并不再享受居民用水价格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便民浴池经营情况统计表
(200 年 季度)

填报区县:(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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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单位名称│  洗浴人次(万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号│    ├──┬────┬────┼──┬────┬────┼──┬────┬────┤
│ │    │本期│去年同期│同比(%) │本期│去年同期│同比(%) │本期│去年同期│同比(%) │
├─┴────┼──┼────┼────┼──┼────┼────┼──┼────┼────┤
│总计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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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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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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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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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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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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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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