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2006]1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等七方面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做了部分调整。现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该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3]37号)精神,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现就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七方面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范围:(1)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2)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两院”院士;(4)省直省管优秀专家;(5)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模;(6)获亚洲以上冠军运动员;(7)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
二、原则:省直七方面人员要执行《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如下政策:
(一)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