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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七、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政策性措施明确如下:
  (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不是审批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审批本市出版单位的本版批发业务。出版单位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
  (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等六项主要变更事项需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均按备案事项办理。

  八、为了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的属地管理,方便公众申办印刷企业和印刷业经营者印前备案,根据市政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制版、装订、名片印刷等专项印刷企业的审批职能以及出版物印刷备案的职能下放给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实施。请印刷和复制管理处按期落实职能委托和交接事宜。

  九、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阳光工程,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我局的《程序规定》均应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印制一批法律、法规单行本和分项的程序规定,摆放在接待大厅和许可部门供公众免费索取。

  十、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在网上和接待大厅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电话,接待举报、投诉和法律咨询。
  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和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对我局和各区、县文委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和政策法规处每年至少向局长办公会提交一份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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