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许可部门使用的《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制作,区(县)许可部门按照我局提供的式样自行制作。
(二)《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使用。
五、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规定》要求所有许可事项均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由各许可部门根据下列要求自行设计、制作:
(一)申请书统一使用297毫米×210毫米(A4规格)70g以上双面胶版纸制作;封面上部项目名称使用小初号仿宋GB2312加黑字体,封面下部使用二号仿宋GB2312字体标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字样,其他检索、分类标识的设置和位置请自行设计;封面的背页统一印制《填表说明》。
申请书所设栏目应当与受理标准和许可条件相对应,不得设置与许可事项无关的内容。许可事项涉及外商投资等特殊栏目要求的,请预设特殊栏目或者 改变内设栏目,在封面上设置区别标志。
申请书均应使用《程序规定》统一设置的名称,并同时允许公众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二)许可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定制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制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准印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承诺卡》、《复制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承诺卡》等要求申请人以承诺作为许可条件的许可文书,请各许可部门依据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
其他许可文书如无统一式样和内容要求的,请各许可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制作。
(三)许可文书应当同时制作电子版。《程序规定》中用双引号表示的登记表,是指计算机数据库中通过选项生成,并可以随时输出的电子表格。
行政许可文书录入计算机,应当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其设计或者装载由局信息中心配合各许可部门完成。
除《程序规定》中用书名号表示的,必须请申请人填写、签字或者报上级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书外,原则上不再设置纸张载体的许可文书。
六、本通知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今后,凡我局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其经营范围均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各许可部门不再审批单项的电子出版物发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