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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新出法[2004]255号)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www.bjppb.gov.cn)上公布。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

  四、认真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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