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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十一)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从事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资料编印等服务和举办展览、创办经济实体等合法渠道筹措活动经费,走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要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选举和监督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日常职能部门管理。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增强用法律手段维护协会利益、规范协会运作的能力。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和法律性文件,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该行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理事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要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组织到发达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与科研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具有协会工作专业知识的职业化队伍,确保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切实加强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工作的领导。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落实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坚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行业协会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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