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范行业协会设立审批工作。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各地要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审批工作,行业或产品分布较为集中、行业代表性较强、优势较为明显的地方,可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设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要防止不顾行业特点,简单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行业协会的做法。今后行业协会只在省、州(市)设立,同一行业或同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县(市、区)不设立行业协会。
四、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九)坚持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主办会”和政社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会分离,依照章程或书面委托协议独立自主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应由企业发起组建,政府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指导、帮助和支持协会积极开展活动,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分立单设。新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现有行业协会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的,要逐步退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已兼任的,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机构改革中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机械、建材、轻纺、电子工业等行业协会暂维持现行运行模式,今后逐步过渡。
(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认真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的事务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协议或合同的书面委托方式,给予相应经费,保证责、权、利相一致,并定期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审查。要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协商机制,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时,应充分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切实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方式,树立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的观念,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完善管理,健全机制。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