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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二)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已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金和担保机构的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尚未建立的州市,要在2006年内建立担保金和担保机构。就业再就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也要建立担保金和担保机构,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各地可择优选择承办机构办理贷款和担保业务,承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小额贷款中产生的呆坏帐经财政和承贷银行共同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
  五、加强失业调控。促进就业稳定
  (二十四)调控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失业总量的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要积极研究和采取促进稳定就业的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十五)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构筑企业与职工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稳定就业。
  (二十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重组和破产程序。
  防止在同时间同地区集中实施企业关闭破产,给当地的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新的压力。要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善后问题。
  (二十七)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驻省会城市的企业,一次性裁员300人以上;驻州市政府所在地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驻其他县市的企业,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全程监控,确保裁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企业在一年内,不得两次成规模裁减人员。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和社会培训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中的各种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办理就业录用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超时工作、故意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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