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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在省内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其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凭有关证件求职,免收职业介绍费。
  2.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按照“谁负责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就补助谁”的原则,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给予部分职业培训补助和劳务输出补助,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在省内务工地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经批准后,可给予用人单位部分职业培训补贴。
  三、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十四)我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就业,可享受减免税费和补贴职业介绍费、职业培训费、创业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社会保险补贴(限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并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未参加年检的,当年不得享受相关的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退养手续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
  租借、转让、伪造、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回非法所得。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发展和规范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鼓励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给予补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法人组织,必须持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向办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才能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十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根据工作任务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支持其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改善工作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开展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特别是要大力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探索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七)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城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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