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适当补助生活费和减免学费,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7.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的,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不超过两次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富余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改制企业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资产支付和预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用净资产补助;主体企业用净资产补助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给予补助;改制企业净资产按规定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置。
3.改制企业组织吸纳的富余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十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参加求职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
2.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军人退役的有效证件和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3.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4.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50%的贴息。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十三)本省户籍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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