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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开展节能考核。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各主管部门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并推进落实。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努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进一步加快提高工业附加值率,在保持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对能源消费的依赖。
  (二)淘汰高能耗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铁合金、小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要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三)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2倍(以2005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1.27吨标煤/万元为基准);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支持开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鼓励、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以氢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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