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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一)明确工作方针。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分解任务目标。按照本市节能降耗总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全市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各区县和开发区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也要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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