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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七)统筹农村各项改革。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省范围取消农业税,并落实到农户;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加强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重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实行土地征用与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同步进行的制度。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流通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林业生产关系,因地制宜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落实到户、联户、林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并配套开展林权流转、林木采伐、资源保护、投融资体制等综合改革。积极推行水价改革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十八)统筹城乡区域布局。按照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要求,建立各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机制。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方针,以城乡统筹规划为依托,以县城所在地为重点,不断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吸纳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吸纳更多有条件的农民进城镇居住,不断提高城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在滇中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村小康和农业现代化,带动全省加快发展。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以铁路、国道、省道以及公路沿线、中心村、旅游景区、城镇周边的村庄为重点,率先展开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标准和较强示范作用的新农村示范点,抓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大对边疆、民族、贫困、山区和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兴边富民”工程。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以产业建设为重点,把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外向型经济、劳务经济和特色经济,带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非农化,把小城镇经济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互动机制,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各县市培育出2-3个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大部分县市都有3-5个带动作用强、辐射范围广、能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力争建成一批特色经济大县、强县,县域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明显增强。

  (二十九)统筹城乡工作机制。按照体制统一、规划统筹、资源共享、发展互动、利益共得的要求,通过建立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新途径,力求在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举措上有新突破,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上有新突破。坚持用现代发展理念来谋划农业农村经济,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从创新农村政策导向机制、农村经营机制、农村服务机制、农业投入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管理机制等方面扎实推进,做到以工作机制创新统揽“三农”工作全局,以“三农”工作的不断深化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手段,强化服务职能,强化农业法制监督,努力提高农业管理水平、效率与效益。建立“省统筹、州(市)协调、县(市、区)负责、乡(镇)主抓、村实施”的工作制度。加快建立新农村建设监测体系和评价体系,定期定量地反映全省新农村建设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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