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六大统筹措施
(二十四)统筹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制体系。尽快制定和颁发《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州(市)、县(市、区)、乡(镇)都要制定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根据我省城市与农村、滇中与边疆、坝区与山区、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差异,在抓紧搞好建制镇规划、集镇规划编制或修编的同时,启动以行政村所在地为主的村庄建设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的村庄,逐步实现扩大村庄规模,减少村庄数量。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应区别情况给予资金、实物或技术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加大对民居通用图设计的资金支持,搞好各地民居通用图的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扎实稳步地推进,切不可脱离实际,违背农民的意愿。
(二十五)统筹国民收入再分配。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每年新增财力重点用于农村。省财政每年都要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立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推进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争取“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要达到30%以上。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认真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完善政府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财政现有各项涉农资金,优化投入结构,统筹使用,优先集中用于解决农村最薄弱、农民最急需的问题。严格涉农资金立项程序,建立农业投入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州(市)、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支农支出达到《
农业法》的要求。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每年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要求,加大对相关部门新增资金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安排重点突出,投向合理。
(二十六)统筹城乡发展措施。进一步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积极拓展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渠道,从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基本烟田建设资金等有关资金中筹集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落实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的政策。落实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政策,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总结烟草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拓宽和完善以工哺农的支持政策和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烟草、矿冶、能源、化工等产业以工哺农机制,每年筹措一定数额的以工哺农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城乡产业优势互补,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实现工业与农业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保证以工哺农的良性循环。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为切入点,大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让广大农民共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带来的实惠,真正建立起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