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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九)农民增收促进工程。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扩大粮食直补及良种、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建立完善对化肥、农药、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性补贴制度。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实现增值增效。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吸纳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就业创业。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力度,扩大“百万民工培训工程”、“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实施规模,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和产业农民,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拖欠和子女上学问题,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为务工农民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服务网络,力争累计转移600万农民,实现农村劳务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600元以上。

  (十)扶贫开发攻坚工程。解决好绝对贫困人口温饱和低收入人口稳定增收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区别高寒山区、山区、半山区、坝区、边境民族地区五大不同贫困区域类型,明确工作标准,落实扶贫责任,创新开发机制。积极实施“一体两翼”战略,以整村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扶贫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扶持村、安居工程两项民心工程建设。认真抓好以工代赈工程。完成安居温饱工程的阶段性任务,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地区调整结构,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继续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和社会力量帮扶,建立帮扶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做好贫困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通过集中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提高扶贫开发效率,全面完成2.7万个自然村的整村推进任务,基本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建立起稳定可持续脱贫的长效机制。

  (十一)基础设施夯实工程。良好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积极推进以“润滇工程”为重点的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已开工大中型水库建成,新开工建设一批大中小型水利工程,抓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积极推进“滇中调水”前期准备工作,新建100万件山区“五小水利”工程,解决5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以治水改土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每年建设100万亩高稳产农田、100万亩基本农田的目标,突出抓好以水浇地、坡改梯和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的高稳产农田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力争全省累计达到3000万亩能排能灌的高稳产农田、2000万亩保水保土农田的建设任务,使农民人均拥有1亩以上的基本农田。加快农村公路和能源建设,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开发中小水电,完善农村电网,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解决48万户无电人口通电问题。继续实施广播电视电话“村村通”工程,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点工作。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推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加快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大力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等生态农业技术,新增100万口沼气池,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实施范围。加强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农村生态建设,重点实施江河湖库治理,加快荒山、荒坡的综合治理,突出抓好荒山、荒地、荒滩、沿路、沿河和村镇绿化,继续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大小流域和石漠化地区的综合治理力度,搞好水土保持。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形成完善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网络,提高抗灾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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