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
1.各市、县、区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配合,继续抓好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三查”工作情况报省整规办。通过全面整顿,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2.在所有市、县、区全面建立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的基础上,榆林、宝鸡、汉中、安康、商洛等市以及各设区市整规工作重点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联打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防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
3.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凡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要求企业限期编制,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4.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专项整治。一是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推进钨、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稀缺矿种的有关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继续暂停颁发钨、稀土等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全面开展对钨、锑等重点矿种、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开展煤炭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小型及小型以下煤矿回采率检查。在以往整顿小煤矿超层越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小煤矿超层越界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煤监、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做好煤矿安全整治,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是继续开展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巩固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成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文物保护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其周边采石企业进行认真复查防止出现反复。四是要组织开展铁、石墨、黄金等矿种采矿行为的专项整治,继续开展秦岭北麓砂石开采整治和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五是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砖瓦窑清理整顿工作。力争在6月底之前,解决这些矿区“乱”的问题,逐步解决治散和治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