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室。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声;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工商、建设、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