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榕政办〔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的各项审批制度,现就文物修复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文物修复方面
(一)审批流程
1、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暂定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福州市文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由市文物局初审合格--并征求省文物局意见后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府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暂定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B、整体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审批流程:
A、局部修复、抢救性修复的:责任单位--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古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设计--报市文物局审批。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