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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6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基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群众对社保所工作的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社保所评估体系,开展评估工作。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
     2.《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群众对社保所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中的作用。

  完善符合社保所工作规律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将年度评估与日常监督相结合;评估机构评估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强化基础建设,建立评定和退出机制。2008年底前,使全市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达到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10%以上的社保所达到五星级标准,30%以上的社保所达到四星级标准;50%以上的社保所达到三星级标准。

  二、评估标准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2)由三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70项。一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基础工作,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监督评议,工作创新,总分为110分。其中,前5项为基本项,总分为100分,第6项为加分项,共计10分,只有基本项达到合格标准的方可考虑加分因素。

  (一)合格标准。

  一级指标中:基础设施、设备,基础工作,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监督评议等基本项评估分数达到60分为合格。

  在基本项三级指标:(1.1.1)社保所没有服务大厅;(3.1.1)社保所工作人员按编制数到位到岗率低于90%;(5.2.1)工作人员服务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于80%三项中出现一项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将不具备申请参加评估的资格。

  (二)星级标准

  社保所在评估合格标准以上设5个级别,评估总分中包含加分项。

  一星级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且三级指标中(5.2.1)服务规范项,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星级标准:达到一星级标准,且评估总分数超过70分。

  三星级标准:达到一星级标准,且评估总分数超过80分。

  四星级标准:达到一星级标准,且评估总分数超过90分。

  五星级标准:达到一星级标准,且评估总分数超过100分。

  星级社保所评估原则上按逐级申请,取得三星级标准并保持一年以上的社保所,可申请四星级标准的评估。取得四星级标准并保持一年以上的社保所,可申请五星级标准的评估。

  三、评估机构

  本市建立市、区县两级社保所工作评估机构。

  (一)市评估机构以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为主,同时从社会聘请一批关心社保所建设的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所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负责。

  市评估机构负责建立全市社保所工作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工作方案;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保所评估工作,规范、统一社保所标识,对区县评估机构进行指导;向社会公布合格社保所名单;组织对申请四星及以上级别的社保所进行评估,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标牌,实施日常监督;对低于相应标准的,降低级别,对问题严重的,通知区县评估机构撤销合格社保所标牌;按年度对五星级社保所进行表彰。

  (二)区县评估机构以区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为主,同时从本辖区聘请一批关心社保所建设的专业人士和服务对象组成。具体工作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民政部门参加。

  区县评估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社保所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申请三星及以下级别的社保所进行评估,对达到相应级别的颁发标牌,实施日常监督;对低于相应标准的降低级别,对问题严重的撤销合格社保所标牌;负责对辖区社保所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听取服务对象的反映,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评估机构报送信息;向市评估机构推荐申请四星及以上级别的评估社保所。

  四、评估办法

  (一)首次评估

  今年5月起各区县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评估机构。6月底前对辖区各社保所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市评估机构。7月底前,市评估机构对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保所进行抽查、复核,将合格社保所名单向社会公布。

  2006年10月,首次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保所,可向本区县评估机构申请再次评估;首次评估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保所可根据各自实际,向本区县评估机构申请三星以下级别的评估,10月底前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市评估机构,12月底前市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2006年度合格和星级社保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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