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6〕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和《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行业与区域相结合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应以通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条 书面审查由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前,将被确定抽查的用人单位名单通知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