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