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2002年8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
(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