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的;
(八)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改、伪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擅自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机动车驾驶教练的;
(五)驾车违反行驶车道规定的;
(六)行经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七)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
(八)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九)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一)压、骑交通标线行驶的(借道通行时除外);
(十二)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的;
(十三)驾车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停车让行的;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十六)单位交通班车未领取交通车牌证上路行驶或不按运行路线、停车站点行驶、停车的;
(十七)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或者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的;
(十八)驾车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乘坐规定的;
(三)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借道行驶的;
(二)在市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的;
(三)不按本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的;
(五)不按本规定驾驶、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