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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6修订)[失效]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挂货车、半挂货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
  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条 (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道路

  第五十三条 (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和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不准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
  第五十五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占用或挖掘。
  第五十六条 (挖掘道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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