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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二)《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7号)
  1.将第七条(一)修改为“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2.将第七条(六)中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3.将第八、九、十、十一条中的“城市管理局”、“开发拆迁办公室”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4.将第十一条(一)修改为“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上述13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在市政府公报和网站重新公布。
  二、重新立法4件
  1.《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2.《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3.《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55号)。
  上述4件政府规章,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布实施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前,所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废止4件
  1.《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2.《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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