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一条中的“《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为“《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将第九条修改为“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3.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4.删除第十一条。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删除第十四条。
7.将第十六条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2.删除第二十三条(三)。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二十六条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