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其中修改13件,重新立法4件,废止4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13件
(一)《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1.将第三、四、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使用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六条。
4.将第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聘用的从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职称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
5.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单、诊疗单、病历书、报告书、就诊登记簿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7.将第十八条(五)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8.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9.将第二十条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济南市卫生局”修改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