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以及部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帐户金全部由个人缴费部分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逐步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及个人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部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缴费单位现按职工缴费工资23%比例缴费的,其缴费比例调整为22%;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7%的比例缴费的,其缴费比例调整为8%。其他缴费单位的现行缴费比例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