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使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二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三年。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计价器检定证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灭火器具齐全;(五)车内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