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6〕231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根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规定和《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管,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酒类(暂不含啤酒)批发经营者(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各地经贸(贸易)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证《随附单》制度的实施。
附件: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14条、第
28条规定
2.《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略)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