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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与财政部门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自发现之日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责令其9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自发现之日责令其9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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