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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第四条规定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属的市、县财政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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