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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利益,提出加强婚姻登记意见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全部完成,登记机关确立为178个(名单附后),其中省民政厅办理涉外、涉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11个市民政局办理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处在门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依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建立和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婚姻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规定,依据辖区婚姻登记数量,解决2-5个婚姻登记行政、事业编制,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依法行政。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3]70号)“办理婚姻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应予纠正。
  四、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五、依法登记,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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