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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和省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中央和省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当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当地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和省财政可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应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向省政府申请,同时,市、地民政局、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公文应在当年7月15日前上报, 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公文应在上年12月15日前上报,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公文应在当年9月15日前上报。紧急情况下,市、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请款公文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如申请报告超过上报时间,救济资金一般不予考虑。
  (二)办理 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各市、地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省民政厅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省财政厅,两厅协商一致并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市、地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公文后,省民政厅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和省财政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两厅协商一致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提出拨款分配方案后,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下达市、地财政局和民政局,同时报财政部、民政部、省政府,抄送省审计厅、监察厅、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春荒救济资金和冬令救济资金一般在中央救灾资金到达后15天内下拨到各市、地。
  四、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接到省财政厅、民政厅拨款文件后,由市、地民政局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局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民政厅。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市、县民政部门对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应全部下拨,不得留作救灾应急资金,应急资金应由市、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下拨的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必须及时抄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上一级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市、地,如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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