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以下简称省拨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民政部《关于下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请款公文格式〉的通知》(民电〔2002〕282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民政局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灾情,在8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市、地民政局,市、地民政局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如灾情特别严重,县(市、区)民政局可越级上报省民政厅。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组织水利、农业、气象、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二、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分别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拨救灾资金原则上同中央救灾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作为救灾应急资金,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发放程序办理。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要作为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