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积极推进和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5]60号文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地开展国有企业改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规范、具体明确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认真执行。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视和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和政治优势,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严格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