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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具体时间节点及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一审结案至上诉,指一审案件审结到当事人提起上诉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并整理一审卷宗。
  (二)上诉至信息移送,指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网上信息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完成收取诉讼费用、送达上诉状或抗诉状副本、收取与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
  (三)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指一审法院移送网上信息到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抗诉卷宗材料所用时间。此时间段内,一审法院应当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二审法院签收。
  (四)二审收卷至立案审查,指二审法院收到上诉或抗诉卷宗材料到卷宗材料检查合格,二审法院开始立案审查所经历的时间。此时间段内,二审法院应当完成上诉或抗诉卷宗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主要审查一审案卷装订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卷宗材料,二审法院有权予以退回。
  (五)立案审查至二审立案,即二审法院立案审查到二审正式立案所经历的时间。此时间段内,二审法院完成上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要求,一审法院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第八条 二审法院发现上诉、抗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三、操作要求

  第九条 一审案件审结后,一审法院应当同时完成计算机电子信息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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