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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6]13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4月6日第5次(总第16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是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电子信息对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各个环节的用时及总体用时进行监督和通报。各法院根据监督、通报内容查找问题,改进上诉、抗诉案件移转工作,提高移转效率。
  第二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是负责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参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办理上诉、抗诉手续,及时整理案卷、录入电子信息,向二审法院移转案件材料。

二、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对上诉、抗诉案件自一审结案至二审立案的各个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定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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