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按照国发〔2005〕40号文要求,抓紧清理现有的相关政策,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以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各地要按照国发〔2005〕40号文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突出行业特点,抓紧制订、完善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二、明确职责,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
各地政府和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外经贸、环保、建设、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40号文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坚决限制、淘汰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落后生产力;要加强依法管理,加强政策衔接,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并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