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特别是有关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加快集五保供养、社会养老、困难救助等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认真贯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能力和供养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中心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转变,使之成为服务老年人,救助贫困人,承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民政工作平台。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考虑社会福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先行编制具体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设计规范、设施齐全、风格各异。
(二)因地制宜。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根据目前农村居民生活实际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改(扩)建为主,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三)方便适用。社会福利中心的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室内要设有老人居室、食堂、浴室、卫生间以及医疗保健、图书阅览、文化娱乐室等;室外适当进行绿化美化,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运动设施。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开,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区和老年公寓区要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