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25号)
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也明确规定了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至2007年应普遍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鉴于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早期教养的指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我们根据0-3岁儿童的发展特点,结合早期教养指导工作实践的要求,特制订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联系人:何幼华,联系电话:23116702)。
附件: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32号)中有关“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民办早期教养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