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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规定和要求,经2006年2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程序,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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