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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养老保险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向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渡。

  第三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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