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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推行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林木采伐既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主要途径,更是科学经营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因此,必须把采伐限额管理与引导森林科学经营、与巩固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结合起来。要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把保护、培育、发展和合理利用统一起来,建立落实“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新机制。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对采伐限额管理政策加以改进和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抓好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执行伐区规划、调查、设计、验收等规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依法提交有关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伐区调查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和人员要对伐区调查设计的质量负责,严禁虚假设计。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在采伐方式上要注重水土保持和生态景观效果,对抚育采伐和择伐的伐区实施有效监控,保持完好林相,促进资源培育,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五)全力构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新体系。要适应林改后森林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趋势,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采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等手段,加强管理,简化手续,强化服务,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要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大力推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通过整合力量,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实现统一执法、规范执法。要进一步强化林业站、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根据森林资源及交通发展的变化,合理调整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布局,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海关、邮政、航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和野生动植物。要围绕“严管林”方针,进一步加强林地、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依法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林地逆转,引导合理使用林地,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要本着公开便民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行林政资源业务的网络化管理,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尽快建立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变化综合监测体系,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实时、动态、开放式的信息服务。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林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流转、评估、伐区设计、木材检验、抵押贷款、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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