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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我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措施

  “十一五”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切实抓好以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一)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既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措施,对于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列入中央和省林业决定规定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和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继续实行林政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林政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是各地、各编限单位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地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林木的更新采伐,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领取和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非商品材限额只能用于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继续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材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得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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