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六年三月)
《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及措施。
一、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十一五”采伐限额)总量为2578.0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447.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423.9万立方米,更新采伐249.5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254.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02.1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743.1万立方米(出材量1206.2万立方米),非商品材834.9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天然林1008.6万立方米,人工林1569.4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228.9万立方米)。“十一五”期间毛竹年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发41号文件精神并报经国家林业局审定,我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10%,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各地不得层层截留。现按照各地编制“十一五”采伐限额的基础数据将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采伐限额分为人工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天然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各类型以及其它单列编限单位的限额,由省林业厅另行分解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