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6〕76号 2006年3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人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制度。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受奖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